为了进一步提高水文情报、預报工作的质量、并使水情工作的制度統一起来,水利电力部在一九六一年指定长办科学院負責編写这一規范,并指定黄委、吉林、四川、广东及水文局派人参加具体工作。到一九六二年四月,第一稿完成,来北京汇报,并由水利电力部邀請黄河水利委員会,吉林、湖南、广东、福建、江西等省水利电力厅,华东水利学院以及水利水电建設总局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文所等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