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表是水文局測驗研究室在修訂“水文測站暫行規范”时为了統一文中的单位、符号,特根据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“关于統一計量制度”的命令附表而制訂出来的。現由我刊发表出来,希望各地各单位以及編者、作者在編写水文方面的文件、稿件时統一使用表中規定的符号、字样。在使用单位时可以使用单位符号;也可以使用汉字。如表中未列入項目,可参照本表自行选用符号。